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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王某某与娄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案件

时间:2026-06-01 16:10:28 点击:8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某、某某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某某监护人资格一案。被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亲生母亲,其配偶去世后,长期未尽到对孩子的监护、抚养义务,孩子一直由祖父母即申请人实际照顾、抚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遂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

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綦法民特字第 00006 号民事判决:

驳回申请人某某、某某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某某对其未成年子女监护人资格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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