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四川省中江某某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在被告承包的隧道工地工作时受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并非被告员工。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 0110 民初 10429 号民事判决:
确认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工程公司从 2016 年 3 月 27 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四川省中某某程公司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