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广东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某某地。
委托代理人:魏君珂,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先生与被告广东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曾审判员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先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勇、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君珂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5月28日,本院就本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左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向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君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顺喜支付2013年1月工资1700元;
二、驳回原告左顺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