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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争抚养权纠纷案

时间:2026-05-28 15:21:00 点击:188

【基本案情】

案件主体与争议类型 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4) 渝 0113 民初 XXX 号),原告委托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

婚姻与子女抚养背景

原、被告于 2018 年登记结婚,2018 年生育一女,2023 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离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将女儿交由年迈的父母照顾,原告发现孩子出现沉默寡言、身上有伤痕等情况,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

判令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 1500 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医疗费、教育费凭票由双方各承担 50%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意见

不同意变更抚养权,主张离婚系原告过错导致,且原告无稳定工作、缺乏教育孩子的能力;

表示已办理离职手续,即将回重庆工作,有时间陪伴孩子,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裁判结果】

抚养权变更 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理由:被告离婚后长期在外工作,无法亲自照顾孩子,实际由年迈的父母代为照料,不利于孩子的陪伴与成长;原告目前在重庆租房居住(靠近孩子学校),从事护理员工作,月收入约 4500 元,具备稳定的抚养条件,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抚养费标准认定

判令被告自 2025 1 月起,每月 25 日前支付生活费 800 元,直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止;

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被告承担 50%

驳回原告主张的生活费 1500 / 月的诉讼请求(法院结合被告收入及孩子实际需求,酌情调整为 800 / 月)。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0 元,由被告负担。

程序说明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支付抚养费的,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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