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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离婚抚养权纠纷案

时间:2026-05-21 16:44:57 点击:184

【基本案情】

案件主体与案由 原告黄某(男)与被告刘某(女)离婚纠纷一案,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4) 渝 0151 民初 XXX 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审理。原告委托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华溪等代理诉讼。

婚姻与子女情况 双方于 2013 年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三名子女:长女黄某怡、次女黄某含、三女黄某语。婚后购置了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的夫妻共同房产,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离婚;

三名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人每月 2000 元标准支付生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止,医疗费、教育费凭票各承担 50%;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夫妻共同房产分割、保险权益处理及补偿款支付等事项存在分歧,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婚姻关系处理 双方自愿离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子女抚养安排

长女黄某怡、次女黄某含由原告黄某抚养至年满 18 周岁,三女黄某语由被告刘某抚养至年满 18 周岁,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

双方互相享有探望对方抚养子女的权利,探望时间与方式由双方提前一天联系告知。

财产分割与补偿

夫妻共同房产归原告黄某所有,剩余按揭款由黄某负责偿还,黄某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150000 元;

原告自愿向被告补偿转让费等款项 30000 元,合计应支付补偿款 180000 元,分六期支付(2025 年 3 月 31 日、7 月 30 日、11 月 30 日及 2026 年 3 月 31 日、7 月 31 日、11 月 30 日各支付 20000/80000 元不等),若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被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两份婚内保险由黄某每年购买至保单期满,中途不得退保,保险收益归三女黄某语所有。

诉讼费用处理 案件受理费 1280 元,减半收取 640 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调解效力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案件调解终结,双方就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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