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主张自 2003 年 1 月起便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补缴 2008 年 1 月至 2011 年 7 月的社会保险。被告辩称原告的入职时间不清,且社保补缴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 0111 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
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从 2011 年 8 月至 2016 年 3 月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