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融兴村镇银行”)与被告重庆市中迪医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迪医疗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迪医疗公司向融兴村镇银行借款 55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5 月 7 日至 2022 年 5 月 6 日,执行年利率 9%,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以及借款人违约时应承担的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等)。重庆树理科技有限公司、何小玉、胡瑜、高志强作为保证人,与融兴村镇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融兴村镇银行依约向中迪医疗公司发放了贷款 55 万元。借款到期后,中迪医疗公司未按约足额偿还本息,截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尚欠借款本金 54 万元、逾期利息 2122.44 元、复利 3273.27 元,合计 545395.71 元。融兴村镇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迪医疗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并由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中迪医疗公司、树理公司、何小玉、胡瑜、高志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 0104 民初 2308 号民事判决:
被告重庆市中迪医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截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的借款本金 540000 元、逾期利息 2122.44 元、复利 3273.27 元,并支付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 54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3.5% 计算);
被告重庆树理科技有限公司、何小玉、胡瑜、高志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4477 元,由被告重庆市中迪医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树理科技有限公司、何小玉、胡瑜、高志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