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某物业公司”)系重庆市大渡口区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自 2019 年 8 月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刘剑锋系该小区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 115.63 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标准为 3 元 / 平方米 / 月。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应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逾期未交的需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 2021 年 8 月起,刘剑锋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享受到相应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刘剑锋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 9366.2 元。金科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剑锋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剑锋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 0104 民初 7366 号民事判决:
被告刘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9366.2 元;
驳回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4 元,由被告刘剑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