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某某、第三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 年 7 月 22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为原告女儿安排特定工作岗位,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 13.5 万元。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安排工作的义务,原告多次沟通未果,遂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 13.5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 0233 民初 3177 号民事判决:
被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服务费 135000 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0 元,由被告某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