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 年 9 月,被告某某向原告借款 20 万元,约定月利率 1.5%,并出具借条,被告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2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 0110 民初 3282 号民事判决:
被告某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 万元,并以此为基数从 2022 年 4 月 7 日起按年利率 16.8% 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 4411 元、财产保全费 1570 元,合计 5981 元,由被告某某、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迳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