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向原告赊购模板,双方约定了单价、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尚欠货款 15379 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货款 15379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 0110 民初 767 号民事判决:
被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15379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15379 元为基数,分段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347.64 元,公告费 600 元,合计 947.64 元,由被告某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