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系同村关系,被告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每年一次性付清本息。原告先后向被告出借两笔款项,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后多次偿还部分款项,但仍欠付本金及利息未结清。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
被告廖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 0154 民初 13061 号民事判决:
被告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某某借款本金 1147078.19 元,并支付利息(以 1147078.1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自 2024 年 6 月 29 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驳回原告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廖某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