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古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 “甲公司”)、四川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 “某公司”)、刘某某、徐某某、重庆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古某某作为班组施工人员,在案涉项目中完成了模板制作、安装、拆除等劳务工作。经结算,尚欠原告劳务工程款 959297.83 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甲公司、某公司、刘某某、徐某某、乙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 0153 民初 11211 号民事判决: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古某某支付劳务工程款 959297.83 元,并以 959297.83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驳回原告古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