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件主体与争议类型 原告李某兰、徐某鸣(出借人)与被告庞某玉、张某繁(借款人 / 前配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5) 渝 0103 民初 XXX 号)。原告委托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
借贷事实与背景
2014 年,原告向庞某玉出借款项,庞某玉于 2014 年 11 月 1 日出具金额为 50 万元的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
原告主张款项部分为转账支付(合计 28 万元)、部分为现金交付(22 万元),被告庞某玉抗辩实际仅收到 28 万元,且款项实为原告委托其转给案外人的投资款,并非借款。
庞某玉与张某繁原系夫妻,2021 年 4 月 7 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一方债务由个人承担。原告主张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张某繁共同偿还。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50 万元,并自 2021 年 7 月 2 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案涉款项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委托投资关系;
借款本金及尚欠金额如何认定;
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繁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律关系认定 法院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庞某玉出具了借条,且在原告多次微信催收借款时未否认借款事实,其抗辩为投资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借款本金及欠款金额认定
法院采信借条载明的 50 万元借款本金(结合原告转账记录及催款沟通记录,认定现金交付部分具有高度盖然性);
庞某玉后续转账支付的 10.8 万元,因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
冲抵后,尚欠借款本金为39.2 万元。
利息支持 原告主张自 2021 年 7 月 2 日(首次明确催收借款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张某繁责任认定 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张某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案涉借款由庞某玉个人出具借条,无证据证明张某繁事后追认该债务;借款金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主文
被告庞某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92000 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对张某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800 元,由原告负担 1900 元,被告庞某玉负担 6900 元。
程序说明 一审判决并非终局判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