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某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习水县东皇镇加益煤矿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黄某某在被告煤矿工作期间,因接触粉尘被诊断为 “煤工尘肺壹期”,被认定为工伤七级伤残。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协商未果,原告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诊断检查费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过高,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0330 民初 1094 号民事判决,主要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贵州某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黄某某工伤七级待遇合计 116593.21 元(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诊断检查费等);
被告贵州某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黄某某经济补偿金 49700.04 元;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贵州某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