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于 2024 年 7 月 1 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交巡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96.9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 0103 刑初 851 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