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死亡且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参与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 0104 刑初 60 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