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以务工为名偷越国境,加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虚构身份,以恋爱交友、投资赚钱等方式诱导被害人在虚假平台充值投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违法所得人民币 6000 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建议数罪并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其为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 0107 刑初 545 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2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缴清)
对被告人胡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6000 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