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于 2016 年 2 月 21 日凌晨,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附近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45 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37 克,获毒资 500 元,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认为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 0103 刑初 812 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9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扣押在案的毒品及毒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