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颜某学与被告重庆某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某某公司”)因劳务合同产生纠纷,颜某学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 年,颜某学在某某某公司承接的六盘水市水城县某片区棚户区改造综合整治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2017 年工程完工后,双方于 2024 年 6 月 5 日达成结算,某某某公司向颜某学出具《承诺书》,确认尚欠其案涉项目木工劳务款 270000 元,并承诺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付清,款项直接支付至颜某学指定账户。但付款期限届满后,某某某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颜某学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某某公司支付劳务欠款 270000 元,并自 2024 年 9 月 30 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某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 0151 民初 2238 号民事判决:
被告重庆某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某学支付劳务款 270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27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30 日起按 2024 年 9 月 30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075 元,由被告重庆某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