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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合同经济纠纷案例

时间:2026-06-01 13:47:01 点击:112

【基本案情】

案件主体与争议类型 原告樊某与被告徐某琳店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5) 渝 0112 民初 XXX 号),被告委托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交易背景与争议起因

2024 年 9 月 10 日,原告通过闲鱼 APP 咨询被告转让的店铺(苏悦空 XX 室);9 月 14 日面谈时,被告向原告展示乐馆智慧门禁 APP 中 2024 年 6-8 月的营业数据(总营业额分别为 12456.8 元、15822.5 元、11100.55 元),并陈述店铺月收入一万多元,“一学期~两学期回本”。

2024 年 9 月 18 日,双方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费 43000 元,被告交付店铺现有装修、设备,原告支付转让款后接手经营,同时接手店铺对应租赁合同。

原告支付转让款后,发现店铺实际经营收入与被告陈述差距较大,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

原告诉讼请求

撤销双方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转让费 43000 元及利息;

判令被告退还押金 6000 元;

判令被告赔偿接手店铺后产生的租金、物业费、装修费、设备维修费等各项损失;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与反诉

被告辩称未实施欺诈,展示的营业数据为 APP 真实记录,“月收入一万多” 是指总收入而非净利润,原告对收入与实际利润的差异应自行判断;

反诉请求:判令原告赔偿律师费 5000 元,若合同被撤销则赔偿经营损失 73920 元,并将店铺恢复原状(包括未到期会员费、美团评分等)。

【裁判结果】

本诉请求全部驳回

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欺诈:被告展示的 APP 数据真实,原告能看到 “总营业额” 与 “实际收入” 的差异;“月收入一万多” 的表述属于商业收入而非净利润,“一学期~两学期回本” 是商业预判,并非确定性承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主张撤销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均系接手店铺后自身经营行为产生的开支,无法证明与被告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反诉请求全部驳回

被告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明确约定由原告承担,不予支持;

因合同未被撤销,被告主张的经营损失、恢复原状等反诉请求缺乏基础,不予支持。

诉讼费用负担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 684.54 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 988.75 元,由被告徐某琳负担。

程序说明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双方均需按判决履行义务,未履行的对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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