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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梅与张某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时间:2026-06-01 13:59:51 点击:110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梅与被告张某斌系朋友关系。2024 年 3 月 9 日,张某斌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金某梅借款,金某梅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方式,合计向张某斌出借 200000 元,张某斌出具了《借条》,约定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 倍计算,逾期不还则需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全部费用。

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斌未按约还款。2024 年 7 月 11 日,张某斌再次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并确认如到期未还,自愿承担金某梅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但张某斌仅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归还 10000 元,剩余款项及利息至今未付。金某梅催讨未果,遂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其已支出的律师费 6800 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张某斌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 0113 民初 25732 号民事判决:

被告张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某梅借款本金 200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 2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3 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张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梅律师费 6800 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030 元,由被告张某斌负担 2295 元(原告金某梅已预交,被告张某斌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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