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德长期为被告李某明、李某供应建筑外墙保温施工材料。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二被告多次向原告赊购材料并支付部分货款。2023 年 2 月,双方经结算,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材料款 228,730 元,并约定因该欠款引发的律师费、误工费等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因二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23 年 10 月,被告李某明与原告通过微信确认,尚欠货款合计 228,730 元,双方约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同时明确约定了未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遂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材料款 228,730 元、律师费 8,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明、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抗辩不应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及律师费。
【裁判结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 0117 民初 2007 号民事判决:
被告李某明、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德支付材料款 228,73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228,73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李某明、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德支付律师费 8,000 元;
驳回原告杨某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175.45 元,由被告李某明、李某共同负担 2,900.9 元,原告杨某德负担 274.55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