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 “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傲旭公司”)、原审被告太平洋财险九龙坡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 年 5 月,傲旭公司向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其雇员,其中高飞在列,保险期间自 2016 年 5 月 28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每人死亡 / 伤残赔偿限额为 60 万元。 2017 年 3 月 15 日,傲旭公司雇员高飞在施工过程中被电击身亡。2017 年 3 月,傲旭公司与高飞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款 60 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傲旭公司随后向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申请理赔,但该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出具《不予赔付通知书》,以 “事故未及时报案、无法核实事故真实性” 为由拒绝赔付。傲旭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60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诉主张:
高飞并非傲旭公司雇员,而是案外人韩小红的雇工,本案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承保范围;
傲旭公司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且未提交安监调查报告,导致事故性质、原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 05 民终 631 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傲旭公司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金 60 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9800 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