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物业公司”)系重庆市大渡口区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自 2018 年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杨某某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 91.92 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标准为 3 元 / 平方米 / 月。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应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逾期未交的需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 2020 年 9 月 25 日起,杨某某未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杨某某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 8577.4 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8577.4 元、迟延履行利息 12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 0104 民初 4977 号民事判决: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8577.4 元及违约金 100 元;
驳回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原告已预缴)。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