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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时间:2026-06-01 14:24:02 点击:112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系民间借贷关系。2020 年 12 月 24 日,罗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谢某某借款 10000 元,谢某某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1 日。借款到期后,经谢某某多次催要,罗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谢某某催讨未果,遂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 10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罗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 0236 民初 6382 号民事判决:

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某某借款本金 10000 元;

案件受理费 103 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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