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 年 9 月 10 日,被告某某、某某、某某以某某公司承接的工程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某某借款 80 万元,约定年利率 36%,并出具了借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被告方仅支付部分利息,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 8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涉案借款系某某、某某、某某的个人行为,公司未授权其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 0110 民初 1364 号民事判决:
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某某借款本金 80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 2 分计算,自 2013 年 3 月 11 日起至 2014 年 9 月 5 日止本金 100 万元,从 2014 年 9 月 6 日起至付清时止本金 80 万元,利随本清),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7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12000 元,合计 25900 元,由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司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