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5 年 4 月 23 日,二原告作为共同买方,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某项目房屋,总成交金额 180 万元,原告已按约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因被告迟迟未按约办理产权登记及交房相关手续,原告多次沟通未果,遂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 0110 民初 5217 号民事判决:
确认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 21000 元,减半收取计 10500 元,由原告某某、某某自行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