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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桌勇与重庆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例

时间:2026-06-01 14:24:02 点击:112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受被告安排提供消防工程劳务,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2020 年 12 月经被告对账结算,确认原告劳务费用合计 347261.21 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始终未支付该笔劳务费,原告遂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务费 347261.21 元,并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某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 0102 民初 4052 号民事判决: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 347261.21 元,并支付以 347261.21 元为基数,自 2021 1 1 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 3.85% 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649 元,由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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