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 年 8 月至 11 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锤头、寸板等货物,原告按约交付货物后,双方对账确认货款总额为 37301 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 34301 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货款 34301 元,并自 2023 年 11 月 3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渝 0236 民初 1303 号民事判决:
被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34301 元,并自 2023 年 11 月 3 日起以 34301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725 元,由被告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迳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