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 年 2 月 22 日,被告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 215000 元,约定借款期限为 1 个月,同时约定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由被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215000 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被告某某、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綦法民初字第 02177 号民事判决:
被告某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 215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 2012 年 2 月 23 日起至款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 2270 元、保全费 1135 元,合计 2725 元,由被告某某、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迳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