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五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被上诉人已按约向上诉人供应了货物并开具了相应发票,上诉人尚欠货款 360458 元未付。被上诉人多次催收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不存在欠付货款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 01 民终 8597 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649 元,由上诉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