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后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款项 414,586 元,并约定自 2024 年 9 月 28 日起按年利率 3.7%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承诺于每年 12 月 28 日支付一万元,直至款项付清。出具欠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任何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被告辩称欠条并非真实债务,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 0120 民初 5442 号民事判决:
被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某支付欠款本金 414,586 元,并以 414,586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29 日起按年利率 3.7% 计算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的部分受理费由法院予以退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