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汽车销售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方曾就场地使用签订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每年向上诉人支付固定收益,场地遇国家征收时,地上建筑物等补偿款归被上诉人所有。后案涉场地被征收,上诉人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款,但未按协议约定将属于被上诉人的部分支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多次协商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 00227 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8000 元,由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