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成都某某公司与被告杨某合同纠纷一案。2024 年 3 月,双方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直播及短视频等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扶持资金,并约定了合作期限、收益分成及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扶持资金,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直播义务,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原告多次沟通未果,遂向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扶持资金、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被告辩称已按协议履行义务,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 0704 民初 5493 号民事判决:
原告成都某某公司与被告杨某于 2024 年 3 月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解除;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扶持资金 40945.98 元;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收益分成 2,500 元;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 15,000 元;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3,000 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