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 年 9 月 18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 50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及还款方式。原告依约交付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 00617 号民事判决:
被告某某、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