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 年 3 月 10 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 20 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 2%,原告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 2014 年 10 月后,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于 2015 年 7 月出具借条,承诺于 2015 年 10 月 31 日前还清借款本息,但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20 万元及利息。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 0231 民初 1125 号民事判决:
被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20 万元,并支付自 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4 月的利息 7.2 万元,共计 27.2 万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