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曾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多次转账交付借款后,被告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3 万元,并承诺于 2020 年 3 月底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3 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郭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 0108 民初 10052 号民事判决: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 3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 3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320 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