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蓉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登记离婚。 2024 年 1 月 2 日,谢某蓉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吴某诉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主张吴某于 2014 年 9 月因购买房屋向其借款 212500 元,要求吴某偿还该笔款项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吴某到庭应诉,辩称案涉款项部分已还清、部分借款无事实依据,且部分款项已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 0104 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
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谢某蓉借款本金 100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 1000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 年 2 月 28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谢某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244 元,由原告谢某蓉负担 1094 元,被告吴某负担 1150 元。





